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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祁县安运捷汽车运输服务部、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涉县公司、人保长治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按比例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太谷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某某、被告唐仲华共同负担。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报告,经本院审核,该鉴定机构具有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资质,对本案人身损害伤残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公正、结论较客观,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对误工费,原告开庭时陈述其是跟车员,因原告开庭时未能举证其年均收入情况,也未举证证明其跟车的时间和频率,综合跟车员行业情况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收入情况,对于原告的工资收入标准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对于其误工的天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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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学林、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侯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闻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闻公交认字(2014)第1413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学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人寿财险闻喜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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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明与被告曹某年、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并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长治市人民医院2015年4月21日出具的医疗费统一收据,有一211.5元的护理费,此费用属于医院医疗费用的范畴,应按医疗费对待;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其只提供了一份介休市东南街道办事处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但并未提供温家巷123号房所有权情况是属其所有,还是租赁及居住该房内交纳有关费用等相关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温家巷123号居住,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计算;误工费应从受伤之日计算到定残前一天,故原告要求计算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8月13日的误工费74424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只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但却要求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90天陪侍费举证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应按居民服务业每天101元计算标准计算60天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19天;原告诉请的营养费4500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伤残用具费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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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平遥县××队责任认定,认定曹成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薛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薛某某的诉请,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与原告薛某某按照8:2的责任比例承担。本院对原告薛某某所主张的费用作如下认定:对医疗费301378.79元,有正规医疗票据及相关医嘱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45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未提供相关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故本院酌情计算护理费为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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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阳城县公安局交警队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杨振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长治公司投有交强险,现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平安财保长治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保长治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原告王某某车损1130元;医疗费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原告王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858.9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8603.38元;重新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平安财保长治公司承担。被告平安财保长治公司共应支付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1233.38元。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被告平安财保长治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各式项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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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民诉马某某、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6、7、8、10、11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常住人口登记卡能够证明原告系农业户口,予以采信,西沟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仅能证明原告不在本村居住,在外务工的事实应由具体用人单位才能予以证明。故对该证据部分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仅能证明原告与张磊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不能证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仅能证明其妻子宋勤娥在深圳市办理居住证的情况,因居住证系对本人的一种居住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的居住情况,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仅有公司证明,没有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系一孤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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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范超诉被告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顺县青羊镇城关村系平顺县政府所在地,原告居住生活消费均在平顺县城,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9交通费单据,三被告质证意见为交通费一项请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建议酌情20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部分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结合交通费发生的客观必要性,本院对该证据部分予以采信;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三被告质证意见为工资表并不能说明原告父亲因为护理原告所减少收入,原告未能提供劳资科的误工证明及劳务合同,鉴于原告父亲工作不稳定,属于临时外出务工,应参照山西统计局公布的农林牧渔业计算。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工资减损情况,应参照实际工资予以认定护理费;4、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补课证明,被告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间接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不在我司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本院认为,作为证人应出庭作证,杨盼盼没有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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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新诉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平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系晋DXXXXX号事故车保险承保单位,应依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范围内的部分,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26690.3元,16818.4元+9871.9元=26690.3元;2、护理费4550元,91天×50元/天=455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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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牛某某、平某某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客观真实反映了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责任比例划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6、7、8、9、10、13中,出院后日常药品费用因无药品明细,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但考虑原告出院后尚需康复治疗的客观情况,本院予以酌情认定。交通费单据存在日期与就医日期不符,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原告治疗的客观情况,本院予以酌情认定。证据3和证据9住宿费单据为收据和宾客入住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但考虑客观情况,本院予以酌情认定。对三被告提出的护工费偏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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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长治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保红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与骑行电动车行驶的被上诉人冯江慧相撞,造成冯江慧受伤,电动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保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保红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财保长治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上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冯江慧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财保长治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以冯江慧系在校学生,精神抚慰金酌情为7000元并无不妥,对于上诉人认为精神抚慰金7000元不应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冯江慧骑行的电动车原价3100元,在事故中损坏,无法修复,酌情赔偿2000元也无不当之处,对于上诉人认为电动车费用2000元不合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700元是交通事故中必然产生的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鉴定费属于免赔范围,对于上诉人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上诉人财保长治市分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冯江慧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各项损失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也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因而冯江慧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共计132692元。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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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李某、贾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浩东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且经依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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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郭双庆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经依法鉴定左耳听力丧失达伤残八级、颅脑损伤综合达伤残十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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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段某、魏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2013年7月21日8时35分许,段玉平驾驶冀DFCXXX号低速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5322线(南沁线)87公里加10米路段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赵俊田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俊田受伤的交通事故以及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第131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俊田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段玉平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关于上诉人称本案中的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中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人即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赔偿费用,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称本案的伤残鉴定结论属于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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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某某、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据该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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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与舒某某、李某叶、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案中,人寿财险公司诉称,舒某某经济损失应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原审庭审中,舒某某提供了其在长治市城区居住并从事火锅个体经营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判据此以城镇人口且从事餐饮业的标准计算损失,并无不妥;关于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舒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致残,原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营养费1100元,误工费5634.14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也并无不妥。关于助力车3300元,从舒某某提供的车辆发票,可以证明其助力车的价格和使用时间期限,此项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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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申某、焦作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不持异议:2011年9月26日,梁华驾驶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豫HDXXX(豫HQ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37KM+50M处超车时,遇申建军驾驶的晋DXXX(晋DN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驶来,两车在刹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申建军受伤致残及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负的主次责任的事实;以及2011年12月20日,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申建军的伤残作出长道路(2011)司鉴字第573号伤残等级评定书,认定申建军左下肢损伤综合达伤残九级,右足损伤达伤残十级的事实。对原审判决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上诉人平安保险焦作支公司提出异议,关于上诉人上诉所述的申建军的月工资表显示为每月5000元,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月,申建军未提供相关完税证明,该误工费计算不合理,本院认为,庭审中申建军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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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乔某某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7月4日,乔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住院43天,鉴定为十级伤残,乔某某所驾驶的晋D29003号晋DH873号牵引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判确定的人保财险公司应赔偿乔某某各项费用共计66128.57元,是否妥当。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作为司机的乔某某在车内受伤,该所驾驶的车辆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人保财险公司理应在该险种责任范围内理赔;关于乔某某的护理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审法院系依据2011年全省有关统计数据,并结合乔某某住院天数,以及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计算得出,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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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诉武晚和、毕某某(又名武建芳)、长治市全顺散装水泥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2012年3月7日17时30分许,毕某某雇用秦玉峰驾驶其挂靠全顺公司的晋D43334、晋DP281号半挂大货车在长治北十字路北路段将正在架设电线的武晚和挂倒受伤,送和济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肺挫伤,至4月19日出院,毕某某垫付医疗费46691.80元。经交警五大队认定,秦玉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晚和无责任。经交警部门委托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于7月10日作出武晚和胸部损伤达九级伤残、颅脑损伤达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上诉人财保公司称本案由长治市交调委调解,肇事方与受害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武晚和已经得到了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武晚和27799.5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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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诉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曲涛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上诉人襄垣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上诉人襄垣支公司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关于上诉人襄垣支公司对被上诉人张某某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问题,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亦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一审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依法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应予以维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晓莉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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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各方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海生驾驶被告广通运输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M0537(冀J﹒RJ61挂)重型半挂货车与原告乘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因受伤住院所产生的损失有1、医疗费16450.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的50元标准,计算42天(原告住院天数)为2100元;3、营养费本院结合原告所受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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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诉李建设、王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诉李建设、王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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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壶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焦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焦光华驾驶晋DE××××轻骑牌轻型厢式货车与骑自行车的被上诉人郭某某发生相撞,导致郭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并达十级伤残的事实存在,经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焦光华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对郭某某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焦光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该事故车辆在上诉人“人保财险壶关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焦光华按事故责任的分担部分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院的(2012)民一他字17号回复中关于赔偿分项的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进行规定,仅仅规定事故发生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壶关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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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上诉人肖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审原告王现成身体受伤达伤残十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肖某驾驶车辆遇有雨天等气象条件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其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也因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上诉人人寿财险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上诉人人寿财险作为肇事车辆晋D81720轿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人寿财险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上诉人肖某所垫付的救治费用,其可与被上诉人人寿财险通过另行协商或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由于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现成变更了诉讼请求,减少了残疾赔偿金等数额,故肖某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应减少,其实际应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为1293元,一审诉讼费剩余部分由原审原告王现成承担。因此,本案只就诉讼费用问题予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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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支公司与牛某某、姚某某、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郊区支公司应将26500元理赔给被告李某。综上,被告人保郊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33993.78元,理赔给被告李某2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判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牛某某33993.78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理赔给被告李某26500元;三、驳回原告牛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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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上诉人肖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审原告王现成身体受伤达伤残十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肖某驾驶车辆遇有雨天等气象条件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其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也因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上诉人人寿财险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上诉人人寿财险作为肇事车辆晋D81720轿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人寿财险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于上诉人肖某所垫付的救治费用,其可与被上诉人人寿财险通过另行协商或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由于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现成变更了诉讼请求,减少了残疾赔偿金等数额,故肖某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应减少,其实际应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为1293元,一审诉讼费剩余部分由原审原告王现成承担。因此,本案只就诉讼费用问题予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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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诉郭某连、王某某、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某、郭某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经依法鉴定郭某连左下肢损伤综合达伤残十级,根据壶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上诉人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上诉人王某某、郭某连依法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由于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人保财险辉县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因此上诉人人保财险辉县支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被上诉人王某某、郭某连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之和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人保财险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王某某、郭某连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尽管上诉人人保财险辉县支公司诉称,本案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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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晋城市运盛物流有限公司、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发时原告已超过60周岁,但并不代表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对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误工费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日,为11067元(27476元÷12个月÷30天×145天)。营养费根据原告住院的天数酌情每天支持20元,为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每天支持50元,为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的程度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提供的住宿费票据系盖有长城宾馆的收据,并非发票,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主张的住宿费不予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39957.73元。运盛物流公司向交警部门交付的10000元事故押金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领取,不予认定。其余费用原告不持异议,予以认定,为45532.03元。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肇事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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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误工费该不该支持,伤残补助金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费标准、营养费计算标准、鉴定费、交强险赔偿限额等如何赔偿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上诉人徐某属于未成年人农村户籍,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在一审中也未提供出误工的相关证据,所以一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对上诉人的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交强险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限额,上诉人主张不分项赔偿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上诉人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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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被上诉人许某某、王某某、长治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许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6256.99元,只应在交强险内赔偿1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审认定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许某某的损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公交公司垫付的费用不应当返还的问题,本院认为公交公司垫付的费用,确系本次交通事故为治疗许某某受伤而支出的费用,也是许某某的实际损失,为避免诉累,原审认定由上诉人返还公交公司垫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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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姜某某驾驶车辆致被上诉人贾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并导致贾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存在,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姜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姜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该事故车辆在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关于一审法院对受害人贾某某所受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主张受害人贾某某住院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并提供受害人贾某某提供的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受害人贾某某是因摔伤而导致受伤住院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关联性。经本院审理认为,虽然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在语言叙述上存在一点瑕疵,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受害人贾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部位与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受伤部位系同一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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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屯留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某和宇文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该条并未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总限额还是分项限额予以赔偿,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角度出发,原审未按照交强险分项限额计算保险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屯留支公司所提应当按照交强险分项限额计算保险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冯某的伤残赔偿金的主张,与原审判决不符,原审参照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有关规定,亦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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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被上诉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2013年8月12日7时20分,罗小丽驾驶晋D57183号轿车,沿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子县富丽源门前路段时,将同向行驶的前方乘坐在和艳勤电动自行车上的李某某左腿碾压,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以及双方在本次事实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某57030.7元不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上诉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罗小丽驾驶其所有的晋D57183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该车辆在人保长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人保长子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某予以赔偿,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未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基此,人保长子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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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终0081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高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上诉人冯飞驾驶的车辆已向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被上诉人高向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冯飞承担。据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为进一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赔偿保障,使受害人尽可能获得较为充分的救济,对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不予支持。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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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张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某驾驶晋D05229号二轮摩托车与上诉人杨某某驾驶的晋DN5295号轿车发生侧面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屯留县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杨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尽管上诉人杨某某主张被上诉人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并不能提供充分有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屯留县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某、张美某作为晋DN5295号轿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未能依法及时给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身存在一定违法性,交通事故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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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栗某某、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栗某某因乘坐的栗帅的车与被上诉人路某某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是客观事实,且事故经交警部门的认定,由被上诉人路某某负全部责任。另被上诉人路某某在上诉人太平财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当由上诉人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关于上诉人第一项上诉理由主张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栗某某已过退休年龄,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支持其误工损失3840元不当,因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且被上诉人栗某某提供有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故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栗某某的误工损失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主张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栗某某未提供其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纳税证明的情况下,仅根据其提供的护理人员单位证明及工资表的证据支持其护理费不当,上诉人同意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62元∕天予以赔付64天,本案中,被上诉人栗某某提供的其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工资表、纳税证明等证据客观上能够证明其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且来源合法,故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栗某某的护理费并无不妥。鉴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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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终0113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最大限度保证被保险人利益,来实现赔付利益最大化。本次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恒昌煤销处的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郜晋森的合理损失,原审判决首先应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由大地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应由恒昌煤销处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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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院中被告保险公司仅仅依据该鉴定系单方委托而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故对于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八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原告长期居住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事实,故对于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2日9时40分许,崔某某驾驶的×××号挂号(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庄村路段时,与道路上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2日平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7)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某先后在平顺县石城中心卫生院和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共计住院治疗2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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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诉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王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查,王某等人户籍虽在农村,但在事故发生前王某及其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在襄汾县惠祥苑小区,王某从事职业为货物运输驾驶员。一审根据实际情况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财险临汾公司的上诉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以维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4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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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丑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判决中误工费是否合理;2、原审判决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现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逐一评析如下:1、原审判决中误工费是否合理。本院认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郭丑女右上肢损伤综合达伤残五级,骨盆损伤达伤残十级,依法应当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原审法院误工费计算标准和天数都符合实际情况,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人保财险平某支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原审判决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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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候建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在遭受到侵害时,依法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被侵权人给予赔偿。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某主张被上诉人侯建军在立案前曾有过明示放弃的默许,依法不应受理此案,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被上诉人侯建军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侯建军明确放弃诉权,且在本起事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可引起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侯建军何时被告知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侯建军的主张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上诉人刘某某主张车辆实际经营人为其一人,与被上诉人鹿军伟无关,且车辆实际登机车主是被上诉人长运公司,被上诉人长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鹿军伟的地位是被上诉人,其没有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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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与张某某张某山西省长治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1月31日由张庆祥驾驶晋D24957/DR91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结冰路段上行驶,因刹车不当导致车头被翻,单方面造成交通事故。当时车内有跟车员工张某某,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山西省长治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河南省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出警,并出具证明。事故原因为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被上诉人张某某受伤,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涉案的晋D24957/DR912号在车上诉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均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张某某医疗费用共计52628.4元并未超出交强险限额,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诉求被上诉人张某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为车上人员,受伤时并非在车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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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被李某竹驾驶的晋D89706轿车撞击致伤的,理应得到相应赔偿,至于赔偿标准,应以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的标准执行,本案中,张某某在治疗阶段和诉讼阶段,依自己的请求作了两次伤残等级鉴定,特别是第二次鉴定,程序合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且张某某也未对法庭表示异议,应属最终的司法鉴定。关于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天数,也应以实际发生的天数为准,后期治疗尚未发生,可以保留诉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判决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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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支中心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王照敏驾驶晋DWV669号起亚牌轿车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上诉人张某某受伤。经长治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照敏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医疗费用赔偿数额是否合法适当。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承担的被上诉人张某某的损失不当,多判赔33954.69元,本院认为,事故车辆晋DWV669号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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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诉崔某某、窦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崔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依法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本案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首先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崔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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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平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原告公司所有车辆的驾驶员陈德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原告公司的晋D48161号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50万元,合同合法有效,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公司已经与乘车人王玉娥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返还原告公司因此次事故垫付的各项合理合法的费用。本案中,乘车人王玉娥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药费21071.81元。2、交通费:因票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情认定400元;3、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乘车人王玉娥的职业和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证明,因此误工费应按照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天数120天计算每天114元合计13680元;4、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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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1、韩某某诉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仅提供了冯某2的工资表,并未提供冯某2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情况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冯某2的工资表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认为原告韩某某的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受伤住院加强营养有其必要性,本院予以认定;(3)被告认为原告交通费无正式发票。本院认为,二原告受伤住院事实存在,根据二原告的就医地点及次数,予以酌情认定;(4)被告认为冯某1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15年度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山西省统计局于2017年3月2日公布了山西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352元,据此,应按照上一年度即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2元计算。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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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且系本次事故中的实际支出,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2017年1月14日111元的医疗费单据,被告李某某和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应在二次手术后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医疗费已实际支付,予以采信;3、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交通费单据,被告李某某和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交通费根据相关规定仅限于出院和转院,交通费过高,由法院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支付交通费确属事实,酌情认定交通费1000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李某某驾驶晋DYXXX号“索兰托”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高村一路口时,与行走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长治市云峰医院住院20天。2016年12月28日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市医鉴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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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诉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法律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误工费,本院以其为无固定收入者予以认定;2.关于原告主张的摩托车损失。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摩托车损失的多少,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项损失,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冯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原告相撞后,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经平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冯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上述事故责任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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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贾某某无责任。被告赵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某支公司作为承保机构依法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某赔偿。本案中,原告贾某某的具体损失共计80317.39元,未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被告赵某某垫付了医疗费52381.19元、其他费用11000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某支公司直接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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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马睿、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事故认定被告马睿与原告牛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虽然原告认为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问题,己方责任过重,自己只应当负次要责任,但是原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故对于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医疗费117395.91(含被告杨永强垫付医疗费)元,以医院实际票据为准;二次手术费2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实际住院160天,共计16000元;(3)护理费,按原告主张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47.69元计算,实际住院160天,共计23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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