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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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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退出赃物,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附:本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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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张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明知其收购的煤炭系犯罪所得,交易过程在白天,经过正规途径对所购煤炭进行检斤,亦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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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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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云林)(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云林)(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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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从犯罪主体分析,李某某系武义县**有限公司泉溪分公司的股东兼实际负责人,武义县**有限公司泉溪分公司系合法的经营主体。除本案事实之外,公司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系合法的市场主体。对涉案单位、负责人的轻缓处理,符合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要求。。从犯罪主观分析,实际收购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人员没有采矿许可证,也未缴纳矿产资源费,仍然收购砂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行为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从土石方工程处购买开挖出来的砂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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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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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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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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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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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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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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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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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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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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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坦白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赃物已退还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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