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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万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合法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认定的事故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及当事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万某某违法驾驶车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原告任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任某某医疗费10000元,故其对任某某其他医疗费不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任某某主张误工费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止,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并对其误工时间申请鉴定,经鉴定确认误工期为180天,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赔偿的74天,任某某的误工期应为106天的抗辩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任某某主张交通费2000元,其提供的1000元为打车收据而非正规车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因任某某病情根据出院医嘱确需复查,故酌定交通费60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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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王某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负无责任”认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的责任分担应为: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某无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医药费106539.30元一节;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认为原告在海城市正骨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774元与本案无关的抗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规定,因原告的检查项目发生于其住院期间内,检查项目为腰椎椎体检查(3D)平扫,与本次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原告主张该检查项目在牛庄镇医院无法检查的解释存在合理性,故本院对于该774元的检查费予以认可。对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抗辩,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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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人保鞍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和财产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房成龙在驾驶自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某与杨洪刚遭受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坏,被告人保鞍山分公司系该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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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华安鞍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和财产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张大涛驾驶由其家庭所有的货运三轮车致石某某与于铭欣遭受人身伤害,被告华安鞍山支公司系该车辆的交强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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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323民初574号原告李某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矿学校作为投保人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其因该事故所花合理费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残疾赔偿金标准,系依其10级残疾赔偿指数10%及其残疾赔偿年限20年,并依辽宁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中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为13747元/年×20年×10%=27494元。因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残疾保险限额为2万元,故现原告仅主张2万元请求成立。原告关于住院医疗费主张保险金2万元,虽其医疗费实际花销56242.34元,但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赔偿限额为2万元,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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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有诉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锦州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的锦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于凤和负次要责任。被告刘某系原告所驾驶车辆辽CH1350(辽CR078挂)号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被告人保公司系辽AC0376(辽A610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的保险公司,且肇事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另关于原告张某有及被告刘某应承担责任比例一节,因原告发生损害是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因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原告忽视行车安全,原告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应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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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诉刘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富客运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一审民事判决书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肇事车辆辽C845**号大型普通客车是新富客运公司所有的,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致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经岫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刘某某是被告新富客运公司的司机,其从事雇佣活动,故被告新富客运公司依法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渤海财险鞍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故渤海财险鞍山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住所地已划归岫岩镇,故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李坤关于医疗费101503.33元的诉讼请求,因有正规医疗费收据的金额为100912.33元,故本院支持医疗费的金额为100912.33元。原告关于镶牙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8100元(100元/天×181天)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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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辽C3U8**号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致原告李某某受伤,侵害了原告李某某的健康权,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某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鞍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000元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平安财险鞍山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医疗费8058.19元的诉讼请求,因有病志及医疗费收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误工费30057元(129天×233元/天)的诉讼请求,其中关于误工天数部分,原告主张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原告未提供持续休工诊断,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参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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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驾驶辽C1F029号小型轿车,与叶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叶某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1F029号小型轿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叶某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168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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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才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HD887号金杯牌小型客车,与行人原告孔某才相撞,造成原告孔某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孔某才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HD887号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孔某才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4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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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志强、张某某诉被告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辽公交认字[2015]第000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被告闫某系辽C5P2**号捷达牌轿车的车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的保险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唐志强的经济损失,关于原告的医疗费,经核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156201.83元,根据被告闫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被告闫某给原告垫付医疗费票据金额为9122.79元,即原告因本起事故共花费医疗费165324.62元。关于原告提出的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61天=26100元,鉴定费1140元,残疾赔偿金12057元/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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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朋与被告海城市富华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第三人海城市正骨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顾波驾驶辽CA3173号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城三院西侧,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波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朱某朋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70%赔偿责任。因辽CA3173号普通客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朱某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外购药,因有相关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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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富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34646号小型客车,与原告韩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韩某某受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韩某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70%赔偿责任。因辽C34646号小型客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富某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富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韩某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48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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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钢铁社区赵某卫生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二、上诉人温某某的赔偿标准是否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三、上诉人赵某卫生所的责任比例。关于本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是否应予采信。经查,上诉人赵某卫生所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自愿申请撤回了鉴定申请。上诉人温某某亦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正确,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或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四级医疗事故与七根肋骨骨折对应的残疾等级均为十级。综上,双方在上诉中要求重新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温某某的赔偿标准问题。一审认定上诉人温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8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500元,医疗费15832.18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中依据农村居民的标准作为上诉人温某某的赔偿标准,适用法律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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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乔某、鞍山市安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第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除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上诉涉及的赔偿项目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划分及其他赔偿项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宋某某伤残等级的认定,宋某某提供了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宋某某左下肢伤情评定X级伤残”,能够证明宋某某的伤残等级情况。上诉人所称的保守治疗是治疗过程中的一种治疗方式,和鉴定结论没有因果关系,宋某某膝关节伤残等级的确定依据的是该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鉴定意见书中记载了膝关节的活动度丧失程度的具体情况,得出的结论有明确依据。且一审法院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故上诉人认为宋某某不构成十级伤残及请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因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故上诉人认为不应赔付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宋某某的误工费,首先,是否已届退休年龄与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并不直接挂钩;其次,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宋某某提供的铁西区大医传承养生会馆出具的误工证明,宋某某为城镇户口,在城市居住生活,一法院按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符合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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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刚与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其他责任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情况,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裁决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属交通事故。原告受伤系处于车外肇事,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车内人员。关于被告人民保险本溪分公司提出被告王某刚违反车辆商业险中特别约定,被告人民保险本溪分公司免责的辩解意见,因交警部门勘查后,确定系车内货物扎捆不牢掉落致他人受伤,不符合“超高、超宽、超载”致害的约定情形,被告人民保险本溪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驾驶员王振生驾驶车辆时存在超高、超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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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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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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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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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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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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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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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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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海城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于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某系辽YYYYYY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木玉柱系被告郑某雇佣的司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郑某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188891.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刘某某共计住院64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960元(6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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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驾驶沪C5LB08号桑塔纳牌轿车,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负70%赔偿责任。因沪C5LB08号桑塔纳牌轿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永某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永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刘某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医保标准,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为29905.15元。关于误工费,原告刘某某提供停发工资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此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刘某某的收入状况和事故发生后其工作单位对其停止发放工资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按照发生交通事故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每月3400元,并将误工时间按照诊断书时间计算为16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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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辽公交认字[2016]第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常某某系辽HD13**夏利牌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被告人保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常某某根据事故责任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39906.37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95天=19500元,护理费101.72元天×195天=19835.4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95天及垫付医疗费,护理人及护理级别等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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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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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娟诉华安鞍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和财产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罗强在驾驶其自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韩金娟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被告华安鞍山支公司系该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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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学诉被告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鞍公交认字[2015]第0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常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人保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的保险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36551.18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991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病号服6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及进行伤残鉴定等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141.58元天×(1+11+239+31+30+3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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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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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辽公交认字[2016]第001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系辽CT50**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的保险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04733.3元,鉴定费1251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住院治疗72天及垫付医疗费,进行鉴定等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伙食补助费100元天×73天=7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为100元天×72天=7200元。关于原告提出的护理费101.72元天×(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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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光金与被告魏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高光金无证驾驶的吉ANH677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魏某某驾驶的冀CB2176冀CM062挂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高光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给原告高光金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30%赔偿责任。因冀CB2176冀CM062挂号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高光金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105153.50元。关于外购药物,因有相关医嘱,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本院依照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误工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劳动合同,能够证明原告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及事故发生后停发工资情况,故本院按照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予以计算,为为每天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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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岳金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CGQ51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与行人原告郑某相撞后,造成车辆损坏,致原告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郑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GQ51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郑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168300.85元,但是原告只主张100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原告系城市户口,故本院按照城镇居民收据标准予以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1126元/年×20年×20%=1245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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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某某与被告肖某、大石桥市宏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傅某某驾驶的辽C0216H号重型普通货车与侯锡旺驾驶辽H77569号重型自卸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傅某某受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侯锡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给原告傅某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30%赔偿责任。因辽H77569号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傅某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16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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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辽公交认字(2015)第002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茂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系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有效期间内,案外人孙健系辽C9470H号车的登记车主,且原告只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不予主张,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9167.25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0天=2000元,鉴定费916元,护理费192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0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事实,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实际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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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姜婷婷、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本案被告刘某某的车辆将原告撞伤,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其司机被告姜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故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1462.07元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原告提供了加盖公章的海城市正骨医院的住院收据及门诊收据,属于原告为治疗病情的合理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费16000元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以160天X100元/天=16000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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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77121.76元,包括医疗费59963.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乘以住院天数139天等于13900元,营养费每天100元乘以90天等于9000元,护理费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每天107.56元乘以(139+3)天等于15273.52元,误工费根据原告实际减少的收入每月3450元÷30天乘以误工232天等于2668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与家的距离等因素确定为800元,伤残赔偿金42184.45元(其中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2881元乘以20年再乘以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0.1等于257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蔡桂兰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9953元计算18年乘以伤残系数0.1除以2名子女等于8957.70元,原告长女程思霖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9953元计算3年乘以伤残系数0.1除以2人等于1492.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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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45921.60元,包括医疗费3330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乘以住院天数122天等于12200元,护理费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每天107.56元计算122天为13122.32元,误工费按原告伤前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标准每天88.63元计算170天(从2017年4月8日受伤至2017年9月25日定残前一日)等于15067元,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及与家的距离等因素确定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年32876元计算18年乘以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0.1等于59176.80元,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为5000元,鉴定费1051元,营养费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60日等于6000元。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事故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赵某某已垫付的7309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直接给付被告赵某某,并从赔偿原告的款项中扣除。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按214天计算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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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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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和与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贾某和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程某某驾驶的辽CT9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贾某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贾某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T99**号小型轿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贾某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和正式发票予以计算,共计为63846.56元。关于交通费,本院依照实际情况,酌定为800元。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收入情况和工资减少情况,故本院按照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计算为每月3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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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秀某与被告张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辽CD1809号小型客车将原告于秀某撞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于秀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D1809号小型客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亚某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亚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于秀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24882.12元,但原告只主张10000元。关于交通费,本院依照实际情况,酌定为5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长期居住的事实,但因其在城镇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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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辽HCE892雷克萨斯牌小轿车,原告吴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吴某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70%全部赔偿责任。因辽HCE892号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吴某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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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丁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后,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合理的经济及精神损失,但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有事实根据并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住院费收据、医疗门诊费收据能够证明其支出医疗费28162.8元,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对该损失以予以认定。被告亚某保险公司虽辩解陪护床费1010元、取暖费505元不合理,应予以扣减,但原告支出的包括陪护床费、取暖费在内的医疗费系医院根据治疗原告的伤病需要所收取,被告辩解该部分费用不合理并无反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101天,主张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标准认定其该项损失10100元。其主张有事实根据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101天,均为二级护理。原告主张每天需一名护理人员,按照居民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15.5元认定该项损失为11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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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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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与被告董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海城市正骨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文雪妍驾驶车牌号为辽CHU758号小型客车,与行人原告汪某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汪某受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文雪妍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汪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HU758号小型客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汪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予以赔偿,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本院按照实际花费予以计算,共计为3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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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某胜诉被告卢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21038152015033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国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柏某胜无责任。张国民系被告卢某某雇佣的司机,被告卢某某系辽CP70**号长安牌小型客车的所有人,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系辽CP70**号长安牌小型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且肇事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剩余损失,由被告卢某某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42140.42元,护理费(61+15+2+1)天×101.72元/天=8035.88元,伙食补助费(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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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辽C×××××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此给原告赵某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50%赔偿责任。因辽C×××××号小型轿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应在各自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分别对原告赵某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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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金元祥、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金元祥驾驶辽C×××××号车,与行人原告罗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原告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金元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给原告罗某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因辽C×××××号车在出现交通事故时,系在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罗某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按照医保标准,扣除非医保用药一节,因原告的医疗费是原告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况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说明有关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告知的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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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张某某等与海城市鑫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和财产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为付佳提供劳务的宋毓在驾驶辽C×××××号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和张某某等四人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鑫丰公司系该车辆的挂靠单位,被告人保鞍山分公司系该车辆的交强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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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安诉被告海城市煦澄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21038192015029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冲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海城市煦澄运输有限公司系辽C963**号中型货车车主。被告人保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的保险公司,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80433.17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02天=20200元,护理费101.72元天×202天=20545.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61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02天及垫付医疗费,进行鉴定等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50元天×49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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