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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潘某某提供了黄石泰康人寿出具的误工证明,虽该误工证明未能记载潘某某实际减少的收入,但原审判决考虑到潘某某属城��居民,且受伤时系黄石泰康人寿的在岗职工,故原审判决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当。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潘某某自受伤之日休息120天,故原审判决认定潘某某的误工时间为120天亦无不当。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潘某某就诊所在地情况,原审判决认定潘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100元/天并无不当。故人保黄石公司提出潘某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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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黄某、黄高山主张医疗费2842.79元无正规医疗票据的问题。其中购买白蛋白2480元虽未提供正规票据,但黄时锋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大冶市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能够证明其因涉案交通事故进行治疗并支付该2480元的事实,其余医疗费362.79元亦与黄时锋诊疗过程密切相关,系其实际支出的费用;关于专家会诊费6000元的问题。虽然该项支出无正规医疗票据,但结合黄时锋当时的诊疗需要,该项费用系诊疗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有就诊医院盖章和主治医生签名为证,故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145651.62元并无不当,黄某、黄高山提出一审法院计算医疗费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某、黄高山主张住宿费3900元不合理的问题。综合考虑黄时锋的住院天数及陪护需要,一审认定黄时锋住宿费3900元并无不妥,黄某、黄高山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某、黄高山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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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确定。一审判决参照黄某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天的标准确定徐某某应获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关于徐某某应获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徐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其应获赔的营养费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关于徐某某应获赔的营养费按15元/天计算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徐某某提交的证据虽证实其子是三级精神残疾人,但三级精神残疾人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子系已结婚生子的成年人。在其妻对其应尽扶养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未考虑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4周岁的实际情况,判决其应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当。故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关于徐某某不应获赔1335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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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中,张四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陈桂枝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之后双方在未报警的情况下自行撤除现场,导致事故经过无法查实,责任无法划分。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只是明确了电瓶机动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并未明确电瓶三轮车应当购买交强险。涉案电动三轮车目前无法投保交强险,张四友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其主观意愿,故不宜判令其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四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陈桂枝骑自行车处于机动车道,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酌情确认张四友承担60%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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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之规定,张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左足多发性骨折,医疗机构出具医嘱需加强营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营养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之规定,张某某的丈夫程月林已近7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张某某虽已年过六十周岁,但其仍从事保洁工作,故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与其女儿共同对程月林承担抚养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应承担的对程月林的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赔偿张某某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错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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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黄某市城乡建设设备材料供销公司、黄某轻松地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柯友所有的鄂B×××××出租车挂靠于上诉人黄某城乡供销公司,尽管原审被告柯友将该车进行套牌营运,上诉人黄某城乡供销公司作为鄂B×××××出租车的登记车主其具有管理职责,对肇事的套牌鄂B×××××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上诉认为套牌鄂B×××××与其公司无关,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肇事的鄂B×××××套牌车并无证据证明租赁给上诉人黄某汽车服务公司经营,原审被告柯友亦陈述该车一直由其所有并管理,事发时系其聘请出租车司机皮文倩进行驾驶,另原审被告皮文倩与上诉人黄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承租关系早于事发前结束。故上诉人黄某汽车服务公司上诉称鄂B×××××套牌车系原审被告柯友所有和管理,其公司无运营和收益权,原审被告皮文倩非公司聘请,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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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财保黄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能够证明李某某的户籍,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也能够证明其从事的职业。对于上诉人财保黄石公司提交的证据二鄂州市利鑫机械配件厂出具的证明,经本院核实证明属实。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李某某提交的工资证明及单位证明不属实,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鄂城区杨叶镇白沙村委会的证明只能证明李某某从事畜牧养殖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袁某某驾驶鄂B×××××自卸货车倒车时与当事人刘贤双驾驶的鄂B×××××两轮摩托车及李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贤双、李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李某某第2-7根肋骨骨折。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受伤后在黄石中心医院治疗14天,共用去医疗费14582元,该费用由袁某某支付,另支付李某某1000元赔偿款。李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2000元,护理期限两个月。李某某居住地位于杨叶镇白沙村,从事畜牧业养殖。鄂B×××××车主系袁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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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受害人李某某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2、李某某的误工损失标准是多少?3、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原审认定是否过高?4、是否应当扣减后期治疗费的自费用药比例?1、根据鄂城区杨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某居住在杨叶镇正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原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2、根据证据反应李某某的职业是畜牧业养殖,其误工损失应当按照2014年农牧业每年23693元计算,计算损失为:23693元/年÷365天×112天=7270元,故上诉人财保黄石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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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柯军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长安保险黄某公司、柯军民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长安保险黄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军民承担。因鄂b×××××号车在被告长安保险黄某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长安保险黄某公司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被告长安保险黄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柯军民明确说明“非医保用药”的涵义,考虑到各保险公司通常与投保人按比例核减“非医保范围用药”,本院根据双方的协商合意,酌定按10%的比例核减。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109,348元、误工费36,745.15元、护理费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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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旅游经营者,为原告邵某某等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原告与被告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旅游目的地江西省九江市石门涧风景区提供游览等旅游服务的单位是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属于旅游经营者履行其旅游合同义务的范围,对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江西省九江市石门涧风景区提供的滑滑梯未尽到游客人身安全的要求,违反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原告邵某某受伤,被告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原告游玩滑滑梯时未按合同约定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被告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邵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根据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旅游者义务中第6项“旅行者掌握旅行所需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约定,原告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旅行中应注意的事项具有判断力,原告自费选择游玩项目及在游玩的过程中,亦应对其人身安全尽到自我保护的谨慎注意义务,原告在本次游玩时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亦构成违约,故原告邵某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综上,本院酌定被告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邵某某实际损失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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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胡新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胡新明作为肇事司机,应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因肇事车辆鄂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被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以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胡新明个人进行赔偿。关于双方责任比例,本院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的事实为基础结合本案相关证据酌定原告承担事故的30%责任,被告胡新明承担事故的70%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院病历及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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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徐艳红、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艳红作为鄂b×××××号小车驾驶员,本应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鄂b×××××号小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吴某某,徐艳红是其雇员,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另外,因鄂b×××××号小车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被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安盛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以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田某某进行赔偿。二、被告安盛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抗辩认为,原告之子龚胜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出生,不应当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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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公交公司、人保黄某分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鄂B15997号客车在被告人保黄某分公司承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人保黄某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和黄某某根据事故责任分担。三、因该事故造成原告黄某某和刘飞翔两人受伤,两人的伤残程度最高均为九级伤残,两人在交强险内的赔偿份额应当各占50%。为此原告黄某某应当获得交强险限额内50%的赔偿份额。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原告黄某某自行承担20%经济损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其80%的经济损失。四、原告黄某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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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华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费世勇作为肇事司机,本应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肇事车辆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肖某某,费世勇是其雇佣的司机,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肖某某一人承担。另外,因肇事车辆鄂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被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保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以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对被告肖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数额进行赔偿,如还有不足,由被告肖某某个人进行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但根据另一伤者瞿浩的伤情及肇事车辆所投保险情况,没有必要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预留赔偿份额。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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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涂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黄石交警西塞山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的鄂B×××××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原告胡某某在庭审时表示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故对李某的责任承担部分本院不再处理。对于原告胡某某提出黄石交警西塞山大队在处理本起事故的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违法,其由此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认定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涂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首先,交警部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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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程春华受伤系王兵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王红生违停车辆发生碰撞所致,原告程春华作为摩托车的乘坐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王兵、王红生应对原告的受伤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王兵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红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亦认为该意见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交通事故的成因及王兵、被告王红生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王兵承担事故损失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红生承担事故损失30%的赔偿责任。因王兵在事故中死亡,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即被告王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肇事车辆鄂b×××××号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黄某支公司被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被告太平洋保险黄某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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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财保黄石分公司、黄石公交公司为本案赔偿义务人。因驾驶员曹琳是被告黄石公交公司职工,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曹琳只应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黄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石公交公司按照曹琳的过错程度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黄石公交公司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303624.77元(其中被告黄石公交公司垫付303049.77元,原告徐某某垫付575元);2、专家会诊费2000元(由被告黄石公交公司垫付);3、后期治疗费300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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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和平、李某姣与丁留华、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公司、财保黄石公司、武汉日新公司、黄石公交公司均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因被告丁留华、严愷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用人单位即被告武汉日新公司与黄石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丁留华、严愷在本案中只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公司与财保黄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日新公司、黄石公交公司按过错程度、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两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武汉日新公司承担70%,被告黄石公交公司承担30%。原告严和平的损失经本院核定的包括:误工费5,098元、护理费2,35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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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肖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和车主,其理应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因肇事车辆鄂b×××××号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黄某支公司被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平安保险黄某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以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被告肖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数额进行赔偿,如还有不足,由被告肖某某个人进行赔偿。综合考虑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原、被告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肖某某承担事故损失40%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黄某支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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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原某受伤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未主动停车避让所致,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作为鄂b×××××号小型轿车的使用人应对本次事故依法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另外,因肇事车辆鄂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保险黄石支公司被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寿保险黄石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顺序为:先以交强险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对被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数额进行赔偿,如还有不足,由被告王某个人进行赔偿。原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某以被告王某给其出具的欠条作为其自付的医疗费用,本院认为,原某应提供相关医疗票据,欠条不能作为医疗费用的凭证。被告王某自愿给付原某费用2328元并出具欠条,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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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赵海洋、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权原则,本院确认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赵海洋系本案赔偿义务人。被告赵海洋系赵某之兄,且已经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赵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海洋按其过错程度、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赵海洋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因鄂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应对鄂a×××××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70%,另外10%由被告赵海洋向原告进行赔付。因被告财保武汉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赵某明确说明“非医保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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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黄民、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黄民、黄某某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民与黄某某予以连带赔偿。被告平安财保广东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非医保用药”的涵义,考虑到各保险公司通常与投保人按比例核减“非医保范围用药”,本院根据双方的协商合意,酌定按10%的比例核减。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12,426元、护理费9,366.44元、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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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权原则,本院确认被告永诚财保黄石支公司、陈某某、张某某系本案赔偿义务人。被告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鄂b×××××号轿车的所有人,并且是专业租车公司的经营者,在将鄂b×××××号轿车出租的过程中,未尽到核实承租人的驾驶资格的合理义务,导致无驾驶资格的张某某凭借他人的驾驶证租借该车辆,并驾驶该车辆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被告陈某某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永诚财保黄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前,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鄂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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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佳美公司系本案赔偿义务人。被告佳美公司与黄某玮烽新材料科技公司之间协议的效力只涉及相对方,对第三方并不具有约束力,不影响原告基于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各被告主张权利,故本院对被告佳美公司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即权利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原告直接主张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权利应由投保人即本案被告佳美公司行使。因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本院不支持原告对该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被告龟峰山旅游开发公司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后其积极参与救援并为所有伤者支付了前期救治费用及护理费用,不宜再判令其在本案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本院不支持原告对该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153,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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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小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永诚保险黄石公司、李某某、徐某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永诚保险黄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徐某按过错程度、责任比例连带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李某某、徐某连带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因鄂b×××××号车在被告永诚保险黄石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永诚保险黄石公司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54,974.40元、护理费10,395.29元、交通费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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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现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要求承保肇事车辆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原告及肇事司机李双勇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由于原告提供的事故证明书中,公安机关并未划分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且未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原告的损失项目及数额:1、医疗费918.10元;2、后期治疗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4、残疾赔偿金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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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权原则,本院确认被告平安公司、刘某某、黄某某均系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黄某某连带承担。因鄂B×××××号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平安公司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原告的损失范围和赔偿标准:一、护理费1,941.70元(参照2012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收入23,624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时限为:出院后1个月)。二、误工费9,843.33元(参照2012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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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中心支公司、黄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归属权原则,本院确认被告人寿财保九江公司、黄某某为本案赔偿义务人。事故发生时,被告黄某某已经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黄国胜虽为赣g×××××号轿车车主,但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虽主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其不应承担本案的事故责任,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对该事故认定书提请复核,也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材料,该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对被告黄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寿财险九江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某按照过错程度比例承担。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黄某某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因赣g×××××号轿车在被告人寿财保九江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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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金某某、黄石市龙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鄂b×××××号货车在被告太保黄石支公司承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太保黄石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鄂b×××××号出租车在被告人保黄石分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险,虽然该险种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但人保黄石分公司自愿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三、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四、鄂b×××××号出租车系挂靠在被告龙洋公司名下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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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刘某、明某甲、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主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车辆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18999.71元,减去农合已报销的4365元,实际医疗费14634.71元和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的证据,按湖北省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人均收入22886元计算240天)15048元;护理费(按湖北省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人均收入23624元计算80天)517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湖北省一般干部出差补助每人每天50元计算18天)9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残疾赔偿金(按湖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计算20年乘以伤残系数10%)15704元;被抚养人蒋某乙生活费(按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23元计算5年乘以10%除以2)1430.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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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刘某、明某甲、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主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车辆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18999.71元,减去农合已报销的4365元,实际医疗费14634.71元和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的证据,按湖北省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人均收入22886元计算240天)15048元;护理费(按湖北省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人均收入23624元计算80天)517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湖北省一般干部出差补助每人每天50元计算18天)9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残疾赔偿金(按湖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计算20年乘以伤残系数10%)15704元;被抚养人蒋某乙生活费(按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23元计算5年乘以10%除以2)1430.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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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全与王某明、王灯咏、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案系因周大全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王某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周大全人身及财产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在本案中,周大全作为受害者,且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周大全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王某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是负主要责任机动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故王某明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王某某村委会及王灯咏虽为王某明作了担保,但其担保的内容为保证王某明随叫随到,不会逃避,而不是对王某明向周大全的赔偿进行担保,王某某村委会及王灯咏不对周大全负民事赔偿责任,故王某某村委会及王灯咏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3、本案交通事故中,周大全与王某明驾驶的均是机动车,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相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按照本案交警部门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王某明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大全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对其机动车进行投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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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树林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胡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柯树林的残疾赔偿金问题,因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结合本案柯树林的实际情况,虽其户籍登记地在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桃花村柯家渡湾,但其从2005年以来租住大冶市大冶大道老电子公司大楼三单元六楼,并从2011年2月起租赁大冶市五星实业总公司的房屋经营旅社。柯树林在事故发生之前长期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基于以上事实,柯树林伤前在大冶市经商,原审判决按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柯树林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故对天安保险黄某公司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按照农业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柯树林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经本院审核柯树林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和住院医疗费票据,数额并非上诉人主张的61648.43元,故本院对天安保险黄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柯树林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柯树林实际发生的损失,其中柯树林治疗伤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治疗费用,系其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当给予赔偿。天安保险黄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柯树林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和不必要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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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郑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秦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秦某某受伤,被告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该认定书并无不妥,应予采信,事故责任由原告和被告郑某某按责分担。被告郑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被告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阳某财保黄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依法赔付。原告居住于黄某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发展大道秦定山小区34号,该区域属于城镇,故对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某、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秦某某受伤前在建筑工地从事电焊工职业,因伤误工损失客观存在,可按2013年度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被告郑某某、阳某财保黄某公司提出的不应计算误工损失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原告重复住院时间应当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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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将横过道路的原告吴某撞伤的事实清楚。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黄某甲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吴某并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即被告黄某乙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其要求被告黄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吴某因伤损失,经依法核算为:①、医疗费47866.92元。②、关于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吴某从事矿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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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某支公司、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马某的误工费问题,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马某提供了其与阳某县胜隆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书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中约定马某月收入6500元,没有工资表、银行存折等证据印证其实际发放的收入情况,且月收入6500元远远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达到应纳税数额,而马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其主张按照6500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计算马某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给马某造成的后果,事故双方的责任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审法院酌定马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马某的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八级、十级,其两名子女的扶养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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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张某多支付给陈某某的2,056.56元,在原审判决的论理部分已予说明。但鉴于本案系陈某某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对该款项不予处理正确,张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张某提出原审判决对其多支付的2,056.56元在判决主文中未予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提出其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逃离事故现场,未违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格式合同第五条第(六)项的约定,其垫付的30,772.84元赔偿款应由中华财保公司支付的上诉理由,经查,因陈某某的各项损失扣除张某垫付的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可以充分予以赔偿,故原审判决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一并审理,并无不当。张某可就其垫付的费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另行主张权利。故张某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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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拟证实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戴某某无责任。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证据无异议。证据3、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拟证实原告戴某某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系数为12﹪;需后期康复费用8000元;误工休息时间150天,护理时间90天;原告用去鉴定费1500元。被告王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由于该鉴定是原告单方作出的,我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请求法庭给予7天时间,否则视为放弃。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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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新元与李某标、太和县金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900元,被告金某运输公司、浙商财保太和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治疗、门诊检查治疗费124430.30元,被告浙商财保太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医疗用药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其认为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和关联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右肱骨骨折经内固定治疗,骨折愈合后需取出内固定物,浠嘉医[2018]临鉴字第190号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约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参照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予以确定2050元(50元×41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根据其伤残情况参照其就诊医疗机构医嘱“加强营养”的意见确定2000元;原告虽因伤致残,但并未提供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证据,故其护理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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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占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本院依法核定原告胡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如下:1.医疗费用限额项下损失45784.77元,其中医疗费38264.77元(浠水县人民医院、浠水县散花镇马垅卫生院医疗费与本案交通事故有关,予以认定,即33189.99元+5036.78元+38元;黄石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显示原告在该院主要治疗自身疾病,与本案交通事故基本无关,故原告在该院支出的医疗费不予认定;其他药店购药费用因无相应的医嘱,不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扣减20%非医保用药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50元/天×(3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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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柱与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异议成立,该证据不予采信。阳某财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陈天柱不构成十级伤残,护理周期偏长,应重新鉴定。本院认为,阳某财险公司未提出证据反驳,该证据予以采信。程某某、阳某财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有异议,认为交通费过高。本院认为异议成立,原告居住在太和镇,到鄂城、武汉就医,路途远,次数较多,交通费酌定2000元为宜。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程某某驾驶鄂B×××××号小型面包车,至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中学内路段时,不慎将在校内行走的陈天柱碰撞,陈天柱受伤。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天柱在鄂州市中心医院、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治疗2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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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连与石某、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石某驾驶鄂A×××××重型自卸货车,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大连受伤,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2070262016004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该责任认定,被告石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石某系受被告石某之雇驾驶肇事车辆,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鄂A×××××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险青羊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险青羊支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原告陈大连主张医疗费26,680.44元,后期治疗费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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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方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主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及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10663.93元;后期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按湖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均收入22886元计算120天)7524.16元;护理费(按2013年湖北省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业年收入23624元计算60天)3883.4元;残疾赔偿金(按2013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7852元计算20年乘以10%)15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湖北省一般干部出差补助每天50元计算36天)18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500元;被抚养人郭思思(按2013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723元计算12年乘以10%÷2)343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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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桂兰与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由被告运营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履行一般公共运输之义务,即应在合理期间将乘客安全运输到其需要前往的地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非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在运输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安全将乘客夏桂兰运送至相关地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无过错,被告亦未能提交免除其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将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其实际伤残程度,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已到退休年龄,但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原告一直从事保姆工作,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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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涂某某、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该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0224.10元(含被告涂某某垫付的9569.60元);2、后期治疗费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即50元/天(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9天;4、伤残赔偿金59644.80元,即24852元/年(2015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12%;5、护理费3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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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涂某某、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应该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0224.10元(含被告涂某某垫付的9569.60元);2、后期治疗费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即50元/天(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9天;4、伤残赔偿金59644.80元,即24852元/年(2015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12%;5、护理费3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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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姬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太保对上述确认的金额与提出的项目计算依据及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既已就交强险限额赔偿达成协议并已生效,不足部分应按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由于原告吴某和被告姬某某负同等事故责任,故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外的费用16834.23元,由原告吴某自行承担8417.12元,被告姬某某承担8417.12元;鉴定费3120元,原告吴某承担1560元,被告姬某某承担15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之外的费用(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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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柯某、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工作地位于城镇。尽管原告陈某的户籍地登记××××徐斌村大陈德贤湾,且为农村居民。但陈某父亲所在的大冶市汪仁镇徐斌村大陈德贤湾的房屋和土地已经被拆迁征收系众所周知的公开事实,陈某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主张损失。二、原告陈某的误工损失如何认定。原告陈某认为,我在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工资,一部分是计件工资,根据安装和维修的次数计算报酬,采用现金发放方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为证明主张事实,原告陈某向本院提交了《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两份证据;被告人保黄冈分公司、柯某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工资有现金发放的事实,且只有几个月的收入流水,其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个人工资明细可以证明他自2018年7月份中旬入职湖北维达通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截至本次事故2018年11月14日受伤,实际工作四个月。扣减一头一尾发放的半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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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周福安、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福安、柯冬林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应予采信。两肇事车辆属被告大冶捷丰公司所有,发包给被告吴某某、柯银华运输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承包运输企业的机动车进行运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包人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作为机动车的运营支配者和一定运营利益的享有者,也应当作为责任主体。依据承包合同,承包方当然对营运的机动车享有支配权并且享有合同约定的运行利益,承包经营机动车是为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利益而运营的,应当共担风险。因此,个人承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周福安系被告吴某某雇请的司机,根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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