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张某峰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与上诉人某某中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4月某某中学后勤服务中心终止经营后,某某中学于2020年2月28日、2023年2月27日连续两次与张某峰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2月28日合同届满时,张某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某某中学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不能单方终止,且劳动合同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是否续订的选择权。本案中,2024年1月28日在张某峰无过错的情形下,某某中学向其发出《云南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2024年1月28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实际于2024年2月27日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某某中学在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张某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向张某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 ...
阅读更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因陈某1的姐姐陈某2不同意二人处男女朋友,1993年7月24日上午,王某某酒后持刀来到河南老乡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的出租房内,与陈某2发生争吵,在场的侯某1(被害人,殁年24岁)上前驱赶王某某欲阻止二人争吵,王某某盛怒之下在该出租房外持刀朝侯某1胸部猛捅一刀,致其因左胸部损伤造成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案发后王某某潜逃,于2019年5月19日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5月21日,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接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南丰派出所电话,称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案发时用名王某3),经审讯,该人供述1993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派出所辖区将一河南郸城县老乡侯某1用刀捅死。接此通知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立即开展工作,调阅了当年侯某1被害案的法医、现场案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2019年11月2日拆除张某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太原市××区改造过程中。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被诉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即被告资格问题;二是张某、范某1夫妇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即原告资格问题;三是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本案被诉拆除行为的被告。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既可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也可能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可能两种情况兼具,应根据改造实施时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本案中,案涉城中村改造实施时的土地性质仍为农村集体土地,故本案所涉征收拆迁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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