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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李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范某某、李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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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李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3日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以及证人当庭出具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刘某某当庭认可其出具的《借条》、《收条》的真实性,故记载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的《借条》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的义务。因《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及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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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康某、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康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康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对欠款金额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条,应以该借条记载金额按期偿还。未能按期偿还,应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上述债务虽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债务业已得到被告詹某追认,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亦无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主张要求被告詹某一并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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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与方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彬向被告方某提供了借款,被告方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彬要求被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原告主张由被告方某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日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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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与赵远征、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某和向被告赵远征提供了借款,被告赵远征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和要求被告赵远征偿还借款本金4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原告张某和主张由被告赵远征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和虽主张上述借款属于被告赵远征、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款数额较大,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此借款用于被告赵远征、金某的共同家庭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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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鑫博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10月11日王某与张启亮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启亮是鑫博公司聘佣人员,是受鑫博公司委托履行职务行为,且得到鑫博公司的认可。鑫博公司主张王某是受案外人王文树的委托签订的协议,王文树应是该协议的另一方,也应是本案的原告,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由鑫博公司向王某支付700000元价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三河市鑫博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述平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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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多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向多金海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张某某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多金海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张某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因张某某既没有还款的直接证据,亦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偿还过借款,且多金海对张某某上诉主张的事实亦不认可,故张某某诉请不能成立,法院难以支持。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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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罗某蟒、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焦某与罗某蟒、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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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国与臧某某、樊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樊小利与被上诉人陈卫国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樊小利虽然主张已通过陈卫国以外的帐户将欠款进行了清偿,但陈卫国对此不予认可,且樊小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是受陈卫国指定向陈卫国以外的帐户打款是在偿还所欠陈卫国的借款,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樊小利的主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本案二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符合以上规定,故应当依法按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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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欠条认可为其本人所写,故被上诉人郎某某作为债权人向上诉人史某某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虽提交了王德平、王建辉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欠款的真实情况,并主张其不应偿还给被上诉人110000元,但本院认为,从该份证言所证明的内容来看并不能有效地支持其主张,免除其应偿还给上诉人110000元欠款的义务,另外出具该份证言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按合法程序传唤其参加诉讼。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述称其在外打工常年不在家,其家人也不知道其联系方式。本院经阅卷查明,一审法院在不能直接送达上诉人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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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永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李某某向被上诉人王永和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其上诉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主张,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李某某向被上诉人王永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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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信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向上诉人李某信出具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之后,上诉人李某信虽将钱款直接汇给了华清平,但借条并未撤回,可认定上诉人是依被上诉人的意愿将钱汇给了华清平。现上诉人认可已收到还款8.5万元,被上诉人仍欠其1.5万元。债务应当清偿,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偿还欠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外,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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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兴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于一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据进行质证时,认可上面的字是其所签、手印也为其所按,也承认该借据为张德增所代笔书写,故上诉人张某某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张某某虽抗辩其对该借据中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只是证明人,并不是借款人,但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当庭询问,上诉人张某某能清楚分辨“证明人”和“借款人”的区别,故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能够认知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其仍然签字确认,说明其认可该借据上记载的内容,故其应依法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张某某于诉状中主张该案件的事实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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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称借款数额是250000元,并非借款合同中所写的302500元,但上诉人认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和按手印的事实。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数额为250000元。第二,上诉人称已还款50000元,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虽提交了张振龙的书面证言,但张振龙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已还款5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上诉人称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被上诉人后加的。但上诉人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另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原审将利率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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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程款及借款的过程和数额,双方已在结算单中予以明确,上诉人在结算单中签名予以确认,是对其欠款数额的认可,上诉人据此应承担清偿义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另外的工程施工中,被上诉人存在超领工程款的情形,双方已形成诉讼,应中止本案审理,重新核算双方债权债务数额,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确定的债权债务数额系经双方当事人结算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明晰,本案的审理并不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应按双方结算数额清偿债务,被上诉人是否在另案中存在超领工程款的问题,可在另案中直接解决,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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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旺称该笔借款系鼎艺公司所借,系公司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因该借条系以刘某旺个人名义为王某某出具,上诉人称该笔借款为公司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上诉人刘某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旺称该笔借款系鼎艺公司所借,系公司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因该借条系以刘某旺个人名义为王某某出具,上诉人称该笔借款为公司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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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曹春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关于是否存在利息的问题,从借款数量、借款用途、用款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该笔借款存在利息应予认定,这一点亦可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一方的当庭陈述中得到印证。关于利率问题,一审认定双方借款为年息20%,系根据一方单方陈述,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虽是在对方无故不到庭缺席放弃质证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但二审亦不予支持,而应按双方借款利率有争议又不能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关于是否存在部分还款的问题,鉴于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收款人系受被上诉人委托,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上诉人主张还款的事实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与贾伟民等人的收付款问题可以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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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张海鹰、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林某与张海鹰、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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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双林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即可认定双方已经形成借贷关系,且双方认可借条中所涉款项系双方因以往经济纠纷所产生,可以认定借条系双方对纠纷事实的确认,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相应款项,故上诉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诉人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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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8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按约向上诉人支付首付款,上诉人亦按约向被上诉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人于2012年8月27日委托被上诉人丈夫办理涉案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并在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补充协议及公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由此可证实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上诉人主张的双方形式为房屋买卖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房价款210000元,尚有96700元未付清,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之约定,被上诉人应于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之日向上诉人支付尾款96700元人民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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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邱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款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邱x未按期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给付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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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给付原告郭××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贺××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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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诉被告杜××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杜××应当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返还原告郑××借款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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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文安县忠田板厂、被告张团结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借款人文安县忠田板厂借款3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张团结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团结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借款合同约定文安县忠田板厂以文安县忠田板厂的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但并未列明抵押物,抵押不成立。被告辩称的原告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团结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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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董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112.5元,被告董某负担162.5元(此费用原告已经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所承担的费用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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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有利与张某某、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准予原告高有利撤回对被告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薛皓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有利诉称,被告张某某与薛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煤炭生意,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用于成立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被告夫妻二人希望原告作为投资人共同经营。原告分别于2007年3月21日和2007年7月9日共向其出资200万元。但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成立时被告夫妻二人未将原告作为股东登记,后经协商,原告高有利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达成一致,双方协商由四被告向原告归还175万元即视为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同时约定由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卖地及设备偿还此款。该笔债务于张某某和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另外薛浩作为公司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75万元,并判令张某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薛某某基于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文安县日日兴煤炭有限公司及薛皓基于张某某承诺以出卖公司场地及设备还款的主张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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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给付原告马某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宏勋代理审判员 柳絮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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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3500元,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王某某催要该款,被告王某某应当予以偿还,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3500元整,于本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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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诉常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常某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常某某理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罚息的计算标准为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5‰,四倍为20‰,原、被告的约定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最后的还款日为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共计119天,按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常某某理应支付原告借款罚息、违约金共计10313元(130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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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借其现金,被告未出庭也未答辩,推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约定利息的证据,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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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请求被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借款使用费84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使用费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一并请求定额违约金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康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使用费人民币84000元。二、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北京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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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给原告书写的虽是“欠条”,但被告自认是从原告处借款,故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另向原告借款1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另借10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因原、被告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并未提供证明证明原告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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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魏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XX市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可以认定被告魏某X与原告提供的借据上的欠款人魏乙X为同一人。并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对于被告自原告处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在原告所诉的借款利息问题上,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据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约定给付利息之日即2011年3月1日起给付原告至判决之日即2011年9月30日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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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XX欠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故原告赵XX要求被告刘XX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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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诉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13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3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XX借款人民币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景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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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石X、石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条与还款日期声明相互印证,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石XX在还款日期声明上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应认定为承担了担保责任,故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被告石XX主张被告石X向原告借款仅8000元,且已经偿还4000元,该18000元的欠条系在原告等人逼迫下写的,并提交被告石X书写的10000元的欠条及欠款名单,因被告石X系债务人,仅提交自己书写的欠条不能证明其主张,且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欠条系在原告逼迫下所写,故被告主张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18000元,并给付自2011年5月31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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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4000元借款未偿还,有被告2011年2月26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借据约定月利息为二分,该借款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约定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5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偿还原告蒲xx借款4000元,支付利息1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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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58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有两笔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因约定利息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鉴于利息已还至2011年9月19日,该两笔利息的计算应从2011年9月19日起计算;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有两笔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该两笔借款借期内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计息时间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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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诉多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借原告的三笔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均未按期偿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20万元。二、被告多xx给付原告武xx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30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11月17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3月1日算至本判决生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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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滕某某、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滕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滕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35000元事实清楚,并有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滕某某偿还借款,被告滕某某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滕某某是否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原告承认借条中“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是她所写,但被告滕某某主张借条中“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是原告唐某某在借条形成后书写的,他实际是证明人,原告唐某某则主张该借条是在其写了“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以后,滕某某、俞士友、杨某、滕某才在相应部分签字,滕某某是作为担保人签的字。结合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果打借条时未写明“担保人证明人”六个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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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郑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志和向原告董某某借款30000元,有被告郑志和为原告董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郑志和主张权利,被告郑志和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志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逾期还款利息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应当按照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算。被告郑志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志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30000元。二、被告郑志和自2013年3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向原告董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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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提交的借条有被告魏XX的签字及手印,应认定合法有效,但6万元欠条中约定利息按每天1%计算过高,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11万元并支付其中借款6万元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时间自2009年5月3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魏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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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诉薛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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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诉张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出具借条,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4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1000元利息计算的主张,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2010年6月24日前利息已全部付清,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X借款55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4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每月1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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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子金诉李利民、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崔子金与被告李利民、周某某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李利民应承担返还借款责任。被告周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利民、周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利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周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利民、周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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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后双方散伙,被告应返还原告出资款40万元,后双方约定该出资款由被告使用,被告给付利息,故原被告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被告崔某某对其为原告出具欠条的借款数额及利息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被告崔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本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为1.5%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法应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利息36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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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及被告认可的借据,本院确认被告武山于2011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承诺2012年1月5日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武山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武山辩称借款时预扣利息5000元,实际借款本金为85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其出具的借据内容相悖,故本院对于被告武山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据中未明确写明利率,且原被告就利率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借款在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6日计算至判决之日共计17291元(90000元×6.65%×1.5倍÷365天×703天=172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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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某某将借款300000元提供给被告梁某某,履行了借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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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XX承认原告张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是拒绝偿还借款的合理抗辩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9年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被告马X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永彪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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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被告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程XX与被告杨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凭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某自愿为杨某担保,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述行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杨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故被告杨某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由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2009年1月2日至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及担保法规定,被告杨某应负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杨某陈述未收到原告30万元借款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杨某另陈述上述30万元借款实际系原告投资,系双方的合作关系,其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证人赵XX、柳XX亦只是听被告陈述,其与原告具有合作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证人证言同样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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