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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徐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当庭出示书证并保证其真实合法,被告未出庭抗辩,故本院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0元,由被告徐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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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当庭出示书证并保证其真实合法,被告未出庭抗辩,故本院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徐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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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王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借款人民币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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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刘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20万元,二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理应在原告催告还款后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该笔贷款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二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口头约定的月利率为10%,但均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因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该笔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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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8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时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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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玉田县中艺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份证号为××,与所签订协议中的孙丙运身份证号一致,且该协议及收条相互呼应,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认定孙丙运与原告孙某某系一人。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双方贷款协议中约定年息贰分与收到借款收据所载年息20%相互矛盾,且二份证据系同日书写,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故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的借款利息标准无法确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倍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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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李某某、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张淑英与原告翟某某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田宝江、张淑英与翟某某2011年5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的变更,其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担保借贷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翟某某借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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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尹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尹某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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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蒋xx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并未提供偿还借款的合法有效证据,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欠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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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甲诉刘x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x甲与被告刘x乙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所欠款项被告应当予以偿还。但介于被告刘x乙与原告刘x甲之女系夫妻关系,且查明该笔借款中有50000元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营生意。该部分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刘x乙应当承担一半(即25000元)。其余50000元为被告自愿替人还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被告刘x乙独立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甲欠款人民币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x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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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国胜向原告董某某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在原告所提交2013年6月15日借款数额为4万元的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签名为李根,原告虽称其与被告李国胜系同一人,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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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被告对该笔借款本金为20万元的事实无争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实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对约定的利率表述不一,但双方均表述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故本院认定该借条中有12000元是利息;借条中明确标明借款人为郝某某、贾某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21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借款是被告郝某某的个人借款其只是见证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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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范某某与李某某、李某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款借给被告,被告也应按期偿还。但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马某某、范某某请求被告李某某、李某彬、刘春颖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的6%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李某彬及刘春颖连带偿还原告马某某、范某某借款18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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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属实,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被告违约之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迟延给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20000元,从2015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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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营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维护。被告辩称其已偿还原告40000元,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且经本院调查仍无法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铁营借款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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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宝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自主张权利之日起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夏宝某借款9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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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城与大厂回族自治县龙江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方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依约履行了生产、加工中空玻璃的义务,被告接收但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虽系自愿,但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减少。原告虽提交他人收取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收条予以证明其因被告未按期付款,向他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实,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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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丰与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邓某某、李守林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靳海丰向被告邓某某提供借款,被告邓某某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未能偿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因双方关于婚后个人财产及债务无书面约定,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邓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某辩称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3000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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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诉黄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XX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吴XX拖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XX以家庭为单位对外开展经营,且双方关于婚后个人财产及债务无书面约定,故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XX虽抗辩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原告与被告吴XX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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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但被告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又因为原告与被告借款时双方并未就利息部分做出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该债务系赌债,且被告已给付原告18万元的主张,因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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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维护。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陈述与被告合伙经营装饰部,因未进行工商登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二人系合伙行为,且原告所述退股金以欠条的形式体现,故该退股金按普通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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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光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维护。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史晨光借款本金76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自2013年12月2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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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丽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丽与被告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财产并无约定,原、被告购买的京P×××××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曹某某为原告张秀丽所写借条中的柒万元钱款是用于买车的钱款。原告张秀丽在与被告曹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中主张京P×××××雅绅特轿车一辆归被告曹某某所有,不要求被告曹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已经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处分,原告张秀丽依据被告曹某某所写借条再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秀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秀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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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15万元款项虽是以双方形成购房意向后交付预付款为起因,但在双方的交易行为终止后,上诉人再占有此款已失去合理合法依据,且上诉人已于2010年4月19日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于法有据。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应负有偿还该款的义务。上诉人的房屋已于2010年6月底成交,2010年7月3日房款到账,故此借款应于2010年7月3日偿还被上诉人。因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交付的15万元用于投资,故一审法院判决其偿还本金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被上诉人相应利息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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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王俊清依法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王俊清提供了与被告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证实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韩宝新已将位于霸州市创富金街六号楼6B06号楼房卖给王俊清,张春山亦依约履行了交款义务,故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办理该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客观原因系韩宝新出走去向不明,造成房屋过户不能确属非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提供的霸州市自来水公司及霸州市胜利顺达然气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分别证实王俊清于2012年10月后开始交纳涉案房屋的水费并进行燃气使用,说明对涉案房屋已经实际占有。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了部分房款,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同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说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价款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在河北省大城农村信用社的抵押,与本案涉及的执行异议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确认物权的请求因涉及房屋抵押权问题,故一并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吴某某与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登记在韩宝新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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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张春山依法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张春山提供了与被告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证实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韩宝新已将位于霸州市创富金街六号楼6B09号楼房卖给张春山,张春山亦依约履行了交款义务,故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办理该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客观原因系韩宝新出走去向不明,造成房屋过户不能确属非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提供的霸州市自来水公司的证明证实张春山于2011年8月份开始交纳涉案房屋的水费,说明对涉案房屋已经实际占有。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了部分房款,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同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说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价款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在河北省大城农村信用社的抵押,与本案涉及的执行异议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确认物权的请求因涉及房屋抵押权问题,故一并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吴某某与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登记在韩宝新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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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邢秀明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韩宝新作为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霸州市创富金街六号楼6B11号楼房卖给邢秀明,韩宝新与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应对该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办理该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客观阻却原因系韩宝新出走去向不明,故造成过户不能确属非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提供祥泰城物业服务处的证明证实了原告交纳电费的情况,说明原告已经启用该房屋即已实际占有。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了部分房款,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同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说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价款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在河北省大城农村信用社的抵押,与本案涉及的执行异议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确认物权的请求因涉及房屋抵押权问题,故一并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吴某某与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登记在韩宝新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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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陈东辉依法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陈东辉提供了与被告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证实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韩宝新已将位于霸州市创富金街六号楼6B01号楼房卖给陈东辉,陈东辉亦依约履行了交款义务,故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办理该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客观原因系韩宝新出走去向不明,造成房屋过户不能确属非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提供的霸州市自来水公司的证明证实陈东辉于2012年12月份开始交纳涉案房屋的水费,说明对涉案房屋已经实际占有。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了部分房款,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同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说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价款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在河北省大城农村信用社的抵押,与本案涉及的执行异议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确认物权的请求因涉及房屋抵押权问题,故一并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吴某某与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登记在韩宝新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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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赵岳武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韩宝新作为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霸州市创富金街六号楼6B03号楼房卖给邢秀明,韩宝新与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应对该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依约交付了房款,故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办理该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客观阻却原因系韩宝新出走去向不明,故造成过户不能确属非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提供霸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了原告交纳水费的情况,说明原告已经启用该房屋即已实际占有。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了部分房款,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同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说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价款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在河北省大城农村信用社的抵押,与本案涉及的执行异议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确认物权的请求因涉及房屋抵押权问题,故一并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吴某某与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登记在韩宝新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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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邢秀明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证实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韩宝新作为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霸州市创富金街六号楼6B10号楼房卖给邢秀明,韩宝新与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应对该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未能办理该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客观阻却原因系韩宝新出走去向不明,故造成过户不能确属非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提供祥泰城物业服务处的证明证实了原告交纳电费的情况,说明原告已经启用该房屋即已实际占有。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了部分房款,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同意按照法院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说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价款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在河北省大城农村信用社的抵押,与本案涉及的执行异议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确认物权的请求因涉及房屋抵押权问题,故一并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吴某某与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登记在韩宝新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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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董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王某已经将所借款项给付被告董某某,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董某某对向原告王某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无异议,被告董某某应按约定即时偿还借款。综上,本院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董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王春玲 书记员: 刘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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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已经偿还了借款,返还了手链,但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即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7300元和手链一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要求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饭》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7300元。二、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黄金手链一条返还给原告李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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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智语(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智语公司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智语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本金118100元应予维护。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护。原告请求被告智语公司赔偿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服务费,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智语(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18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8100元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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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被告应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归还借款,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不仅应归还原告欠款10000元,而且应给付原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即逾期还款利息。原、被告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应依法予以调整,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属合理要求,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因此,根据《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应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即逾期还款利息。综上所述,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本判决之日即2019年3月31日,被告应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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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某与贾某某、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考虑到转款时间发生在原告与贾玉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贾玉海向贾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事实,结合证人贾某某、贾某的证言,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事由予以采信。”结合上述内容可以明确,该判决书已经就30万元的性质作出了认定即该笔款项系原告给付被告贾某某的拆迁补偿款。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本案与(2018)冀1082民初3677号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认(2018)冀1082民初3677号民事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周四平 书记员: 甘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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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刘某某的陈述、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石某某从原告刘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并未按期偿还,故本院应维护原告主张的借款到期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率,故本院酌定被告按6%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在借期内支付利息,且双方在借条中也载明到期还500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维护。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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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伶、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崔某伶、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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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依据原告庭审陈述及提交的借条,对被告丁某某自原告处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履行期满,被告丁某某应予偿还。被告丁某某自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虽主张上述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丁某某的上述借款系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不予维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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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依据原告庭审陈述及提交的借条,对被告丁某某自原告处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履行期满,被告丁某某应予偿还。被告丁某某自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虽主张上述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丁某某的上述借款系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不予维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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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后,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款项,合同到期后,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程某某偿还借款280000元,并提交被告程某某签字的借款协议及收条予以证明,被告程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合理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原告胡某某主张被告程某某按照约定的标准即借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被告程某某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胡某某主张被告支付差旅费2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胡某某主张被告程某某偿还借款2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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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彬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安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合理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安某某应按借条上载明的数额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原告贺彬要求被告安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贺彬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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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白金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白金某向原告借款,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白金某支付了借款,被告白金某应按借条上载明的数额偿还借款,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白金某偿还借款7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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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与张文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文珅从原告高光华手中借款尚欠人民币7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文珅除应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自2014年10月2日始,以70000元为本金,按6%年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当庭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高光华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日始,按照6%年利率给付原告高光华逾期借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张文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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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亮与马某擘、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平、靖连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四组证据,在无其他反证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对该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马某擘、王某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被告主张的借款5万元,实际只拿走4万多元的主张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欠5000元利息的欠条,约定于2016年6月15年一次性还清,本院推定利息已结清到2016年6月15日,故被告主张利息应从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靖连志在借款合同及承诺书中已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靖连志对上述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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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松伶 书记员: 郑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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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X诉李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X欠原告洪X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维护。被告李X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已分别写明了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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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诉康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冯XX持有落款署名为“康XX”的欠条起诉,被告康XX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欠条系被告所书写。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为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康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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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邢某某、周某(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邢某某欠原告郑某某现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郑某某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借条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周某军应按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借条明确约定利息,且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请求利息,本院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〇六条、第二百〇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郑某某人民币1386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0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本金138600元月息3分的利息。二、被告周某军承担连责任,被告周某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某某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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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XX诉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当庭出示“借条”并称“借条”内容及借款人处的签名都是被告书写的,被告未出庭抗辩,故本院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上述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均为自然人且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符XX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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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闫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对于被告拖欠原告54000元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4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闫X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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