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情节,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已赔偿并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9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但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18元,达到追诉标准,但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二是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退赃、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认定周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相啸 书 记 员:傅啟立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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