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1部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1部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1部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自诉。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盗窃的手机已上交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 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邓李珊 书 记 员:陈春娇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 姣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 姣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 姣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 姣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 姣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蒙 姣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3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3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3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3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3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5.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动退赃和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侯某某为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应解除扣押、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苗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苗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苗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被盗财物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虽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数额相对较小,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被盗财物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虽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数额相对较小,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被盗财物追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虽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数额相对较小,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 杨宝英 书记员 符芳菲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 杨宝英 书记员 符芳菲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 杨宝英 书记员 符芳菲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盗窃的财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盗窃的婴幼儿用品均为其年幼女儿使用,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案发后其已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已出具谅解书;涂某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现在处于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盗窃的婴幼儿用品均为其年幼女儿使用,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案发后其已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已出具谅解书;涂某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现在处于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盗窃的婴幼儿用品均为其年幼女儿使用,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案发后其已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已出具谅解书;涂某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现在处于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坦白的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坦白的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坦白的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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