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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逃离事故现场后,让他人顶替其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并让其亲属为其出具伪证,情节恶劣,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张某甲逃离事故现场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对其亦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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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系以交付为条件。姜世学虽为登记所有权人,但根据黄某的证言及单勇提交的车辆买卖协议书,足以证实姜世学已将肇事车辆转让他人并已实际交付,故姜世学虽为登记所有权人,但其已不具有肇事车辆的所有权。四上诉人虽对肇事车辆的买卖事实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推翻肇事车辆买卖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关于姜世学仍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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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2、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3、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4、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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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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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公安人员到达后,无抗拒抓捕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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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田国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国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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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同意对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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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之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之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之国、车主周某向被害人朝某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张之国取得被害人朝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之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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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1就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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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成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成平当庭辩解逃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找人救治被害人的理由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证人杨某某证言矛盾,故该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成平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因宋成平超速行驶,且肇事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宋成平适用缓刑的意见,因宋成平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成平案发后并未报案,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与其妻哥杨桂生联系被告知不要跑,才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向交警说明情况,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逃逸后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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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一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一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初一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被告人初一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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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施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施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施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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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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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己赔偿二被害人84,500.00元,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林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保护,但无证据支持和无法律根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交强险是国家对车辆的强制性保险,车辆行驶人和车牌号发生了变化,不能导致交强险失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李东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执照的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驾驶该车交通肇事,李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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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后又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己实际履行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徐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被害人杨某2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因徐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商业三者险应按30%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杨某1要求按20年赔偿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李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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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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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与贺某·阿里·阿扎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阿里·阿扎志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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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又被告人袁某某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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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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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刘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电话报警、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系接到被害人家属电话后出警,被告人刘某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律师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另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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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张某某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赵迎娇 书记员:张娇娜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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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朱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朱某某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赵迎娇 书记员:张娇娜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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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张某提出其有自首行为,但一审判决没有对其减轻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应在三年至七年期间量刑,鉴于上诉人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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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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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综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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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且超速行驶,连续发生两起事故,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第一起肇事后逃逸,因无证据支持,应予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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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离开现场,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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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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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洪亮无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上路行驶,导致发生倪维和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崔洪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人死亡重大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洪亮自首,结合庭审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属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崔洪亮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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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张某1在案发现场,目睹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挂车碾轧被害人的过程。有证人杨某、孟某、张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证人张某1在案发现场,而且张某1的证言与杨某、张某2、孟某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监控录像及现场勘查的结果相吻合,能够作为证实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该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2、证人杨某、张某2、孟某的证言,相互认证,与现场勘查情况及张某1的证言一致,能够客观真实地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3、证人付某2、娄某2、金某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本院认为,事故现场在王海港家附近、距��棵树与102国道交汇处约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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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驾车逃逸,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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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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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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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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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孙平审判员边云峰审判员刘冰二〇一八年��月八日书记员齐佳庆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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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上诉人刘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刘某甲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辽AXXXXX号肇事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且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已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刘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故对上诉人刘某甲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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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兴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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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兴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东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吴东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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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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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忽视瞭望,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和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和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同时综合考虑,对被告人贾某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贾某和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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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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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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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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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金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曹金海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金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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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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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邢某甲和齐某某分得土地情况,故予以采信;关于敦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手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昌通运输公司及财保敦化支公司提出患有糖尿病不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质证意见成立,对该慢性病手册本院予以参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第5份证据,为鉴定机构对邢某甲驾驶的电动车作出的价格认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元,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董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转包关系,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昌通运输公司提供的第1份证据,系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故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曹某某的行为不是肇事逃逸,故对其证明问题不予采信。昌通运输公司提供的第2份证据,能够证明吉HT3310号出租车与昌通运输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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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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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行为,依法比照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处罚。在犯罪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此,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属于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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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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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其他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并考虑赔偿数额,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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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故被告人丁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意见,因根据证据显示,事故发生于2015年12月22日12时35分左右,目击证人于当日12时42分报警,12时55分交警到达现场处理,经认定被害人系当场死亡,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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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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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前方动态观察不力,未按规定让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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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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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被告人郭某进行监管,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赔偿人民币1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故对其请求不能全部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郭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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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原审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某摩托车在上诉人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上诉人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扣除某摩托车的交强险11万元、某号轿车的交强险11万元,其余损失497421元按事故责任比例,被告人谷某某负主要责任,其应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8194.7元(497421元×70%=348194.7元)。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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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与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高娃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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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与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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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和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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