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照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南漳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进行社会调查,此前黄某某没有违法现象,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其仍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民警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经考察,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接受予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和谐物流公司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谅解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家旗已于庭前对被害人赵某的亲属做了总计620855元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节,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丽群 书记员: 刘卫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宜昌公交集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社会矫正部门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认罪,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自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并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能真诚悔罪,通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郝明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房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房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致被害人孙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具有弃车逃逸情节,应加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申某某的亲属案发后与被害人的亲属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可依法适用缓刑。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三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自己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三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增路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乘车人蒋某和被告人宋增路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宋增路在现场等候处理,在交通民警赶到后,随交通民警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增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增军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增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在民事案件赔偿外对死者牛某家属另行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增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增军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乐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治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积极救治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到来,并委托在现场的人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考察认为,被告人田某社会表现较好,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舒某一贯表现良好,为人诚恳,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舒某加强帮教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彭某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陈玲 书记员:蔡婵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袁某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意对其进行帮教。鉴于被告人袁某系过失犯罪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戴某甲相应的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其仍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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