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行车距离,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英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经考察被告人马某认为,在辖区内基层组织及群众反映其表现较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以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未获得谅解的情节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施救受伤人员,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报案后等候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等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其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甲系自首的意见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事发后积极抢救伤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情节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熊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被告人熊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刘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建宏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属自首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系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进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冰凌路面,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行驶的鄂Q85827号货车相刮擦,导致车辆侧翻于公路外,造成乘车人陈羽馨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军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杨军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杨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电话呼叫120施救,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积极赔偿酌定从轻处罚情况,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于2014年12月19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严重超载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事实,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此可认定为“坦白”,并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其他之有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此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之有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闵某某亲属及被害人雷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全部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及雷某某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酌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交警部门已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划定,且该责任认定系对被告人的定罪情节,不能作为量刑的情节重复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其他之有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补偿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15000元,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洪某甲予以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洪某甲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洪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洪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其朋友李某某报警,宋某某在医院等候交警,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宋某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摩托车调头时与廉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某重伤。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倒车时将被害人吕某甲挤撞致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持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黄某适用刑罚时,已考虑到上诉人黄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的刑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兵 审判员 陈其虎 审判员 张建华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田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处置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事发后,被告人胡某的丈夫主动报警,其夫妇二人均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发经过,此情节,本院依法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胡某在家庭经济条件差的情况下,民事赔偿与对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并部分履行,被害方也予以同情和谅解,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乙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田某辩称,案发当晚其没有喝酒。经查,被告人田某在2014年1月10日、1月24日、1月27日均向侦查机关供述,案发当晚其饮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且证人曾某甲、徐某、曾某乙证实的主要情节与被告人田某供述一致,因此对被告人田某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能赔偿被害人彭某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在京山县曹武派出所门前等候交警人员处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方某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具有悔罪表,结合被告人方某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方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甲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石某甲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如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现场等候、拨打电话报警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舒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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